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出现了损害人身、财产权益的法律结果,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即在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方可以选择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选其一。 现笔者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适用情形、任何一项请求权未能实现后另一请求权能否继续行使以及受害人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管辖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适用情形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本质上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比如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因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在医疗纠纷中因医疗机构过错诊疗行为侵害患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需要强调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同一行为引发了两种责任承担,即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同时损害了法律的强制法定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若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侵害了不同的权益,此时就不存在责任竞合了。如果侵权人行为人和受侵害方没有合同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等),笔者认为,则不存在适用责任竞合之情形。 二、对于合同当事人侵害合同债权的行为,不应适用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及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一方的违约行为,只有在同时损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性权益时才会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保护的法益是人身的侵害行为和物的侵害行为,但不包括对债权的侵害行为。因债权属于典型的请求权、相对权,通过债务不履行制度来实现对债务保护的目的。 为此,合同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合同债权,并未同时损害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性权益的,不应适用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而是应适用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三、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下权利择一行使 上述情形的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均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原则,若可以同时主张,则当事人将会就同一损害内容重复获得补偿,导致不当得利的产生。因此,实践操作中,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应根据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分别依据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当事人的任何一项请求权(违约责任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权)满足后,另一项请求权因此而消灭。 四、当事人选择其一请求权后未实现的,可以行使另一请求权 如前所述,在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请求权主张权利,因请求权基础不同,由此获得的赔偿项目数额也不尽相同。如当事人选择的其一请求权实现后,另一个请求权因目的的实现而消灭,但若是当事人选择的其一请求权并未实现的,另一请求权是否还可以行使呢? 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是以损失填平为原则,若当事人在选择任一请求权主张权利时,或因诉讼时效经过,或因其他原因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那么此时当事人的权利并未得到救济,损失也未得到赔偿,故当事人的另一请求权并未消失,当事人仍然可以行使另一请求权并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管辖应以合同纠纷管辖原则 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知,以不同的责任纠纷事由起诉,确定管辖的原则也不一样。那么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以侵权责任主张权利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 经检索案例,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基本统一了意见,即因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因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合同关系,故仍应以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具体案例可查询(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2019)沪74民辖终115号、(2020)赣01民辖终261号】 结语: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同一个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同时又侵害了合同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则存在适用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但对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合同债权的,则不能主张侵权责任,只能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对于存在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形的,合同当事人或主张违约责任或主张侵权责任,不能同时主张违约和侵权责任;但所选择的请求权没有得到支持的,仍可以另行主张另一请求权。在确定管辖权法院时,因侵权责任仍是基于合同主张的,仍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而不应适用侵权责任的管辖规则。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王隆彬,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王隆彬主任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先后担任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副会长、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江西省工商联直属会员商会常务理事、政协南昌市东湖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南昌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江西省“赣鄱慈善奖”专家评委等社会职务。王隆彬律师团队先后担任大成国资、民爆投资、江铜、江钨、丰电三期、出版集团、省商务投资、南昌烟草、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郑梦芝,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梦芝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攒了丰富的办理诉讼案件的经验,主要的业务领域为合同、公司、房地产、建筑工程等领域,并能够将办案中积累的诉讼经验运用到处理顾问单位的各类法律事务工作中去,为多家房地产公司、建筑类公司及金融机构提供日常的法律咨询、合同文书的起草、修改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主要包括江铜集团、江投集团、江铜财务公司、江铃财务公司、海虹测控公司、美华公司等单位,预防和控制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