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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今日案例丨违约方请求确认解除合同与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的审查思路

违约方请求确认解除合同与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的审查思路

裁判要旨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的单方解除通知行为构成违约,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虽然在符合特定情形时,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对于违约方提起的确认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未解除的,在违约方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依法予以驳回。即使已经形成合同僵局,法院也不宜直接判决解除合同,以维护守约方的程序利益。

评  析

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僵局时,如果非违约方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将对违约方极为不利。为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允许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为此,司法审查须准确把握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实质条件。

违约方请求确认解除合同不等于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在审理当事人提出的涉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案件中,首先明确、固定诉讼请求,以决定审理重点和方向。违约方请求确认解除合同和请求解除合同,存在两点基本差异。

首先,举证责任上的不同。违约方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逻辑前提是认为合同在起诉前事实上已经解除,从而请求法院对合同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鉴于违约方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故违约方须证明已经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或者须证明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合同。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则是认为合同尚未解除,从而请求法院经司法程序判决解除,是否解除的决定权在法院。根据《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需要证明合同已经陷入僵局且满足三项条件: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法律后果不同。违约方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由于违约方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在无法证明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或者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合同的情况下,则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合同依旧处于未解除状态。违约方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则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断合同是否已经陷入僵局,并审查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符合特定情形则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合同。

案例检索



案号一审(2020)渝0112初3512号


二审(2020)渝01民终420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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