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依据前述规定,我们认为,对于最高债权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据此,建议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仅指主债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还应特别注意,在最高债权额栏中,填写:主债权××万元。对于登记簿中有担保范围栏的,应填写: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对于登记簿中没有担保范围栏的,应尽量争取在备注栏中增加担保范围的内容。
对于第十五条第二款,我们认为,应是对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处理。如果我们约定最高债权额是指主债权,并且登记时在登记簿上载明主债权金额,则两者是一致的。该款没有规定当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也没有规定当事人约定了担保范围但登记机构没有担保范围登记时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九民纪要》第58条【担保债权的范围】规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对于前述《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我们认为,是针对不动产登记簿有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记载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处理。对于不动产登记簿没有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记载的如何处理,不适用本条规定。
对于因登记机构的原因导致登记簿没有记载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仍然要参照适用九民纪要第58条的规定。
为防范风险,我们建议,对于因登记机构的原因导致登记簿没有记载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因登记机构的原因导致登记簿没有记载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但各方同意担保人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 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铜集团、江投集团、江钨集团、江旅集团、大成国资、中航工业洪都集团、民投集团、洪都商飞、江铃财务、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等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民投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国泰集团的主办律师;江投集团、江能集团、建材集团合并的主办律师,包括反垄断审查法律服务,收购上市公司安源煤业、万年青的法律服务。 赣能股份丰城电厂三期项目等重大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江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