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王隆彬、彭云舟、熊希、马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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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中8家采用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员工持股,2家采用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这符合《试点意见》关于“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的原则。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计划 “试点企业”中,9家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持有股权,只有中铁设计采用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持股平台。 (二)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架构 在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试点企业”中,有四家设立了两级持股平台架构,有五家是一级持股平台架构,其中中国电器拥有13个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三)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试点企业”中,有7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公司,有2家由自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总结 根据133号文,“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上述“试点企业”采用了有限合伙企业和资产管理计划等两种持股方式,具有便于股权管理、税负低等优点,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已经成为目前企业员工持股的主要方式。
“试点企业”持股员工人数从14人到1000人不等,均没有实施全员持股,持股员工范围仅限于“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133号文员工入股条件的要求。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熊 希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