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王隆彬、彭云舟、熊希、马丽萍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前述规定,我们认为,可以约定,“具备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是成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一旦员工不再具备员工持股的条件则丧失员工持股资格。在员工持股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对于不符合员工持股条件且拒不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持股平台可以直接通知其“当然退伙”。 同时,也可以约定,不具备员工持股条件情形的,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将该员工“除名”。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当然退伙或除名,均可以快速有效解决退出纠纷,无需等双方纠纷作出生效裁判。退伙人对当然退伙或除名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予以救济,但诉讼不影响退伙或除名的法律效力。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熊 希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