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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当然退伙和决议除名在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运用

作者丨王隆彬、彭云舟、熊希、马丽萍

朗读丨熊  希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当然退伙和决议除名在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运用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前述规定,我们认为,可以约定,“具备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是成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一旦员工不再具备员工持股的条件则丧失员工持股资格。在员工持股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对于不符合员工持股条件且拒不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持股平台可以直接通知其“当然退伙”。



同时,也可以约定,不具备员工持股条件情形的,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将该员工“除名”。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当然退伙或除名,均可以快速有效解决退出纠纷,无需等双方纠纷作出生效裁判。退伙人对当然退伙或除名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予以救济,但诉讼不影响退伙或除名的法律效力。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熊  希


现任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曾就职于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擅长领域:PPP项目、公司架构设计及股权激励、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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