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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股权动态调整机制(二)

作者丨王隆彬、彭云舟、熊希、马丽萍

朗读丨熊  希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四)引起股权动态调整的主要事由



1.因员工(持股人)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包括:



(1)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者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合格以下,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辞职。



(3)员工严重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5)员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因员工(持股人)无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具体包括:


(1)劳动合同到期而未续签的。

(2)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

(3)死亡或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因工伤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公司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通常根据上述三类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调整方式和调整价格。通常的原则是,员工有过错而失去股权的,员工应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且不享有经营利益(例如:变更事由发生时公司股权评估价减已分红与投资款,按孰低原则转让);因不可归责于员工的事由而失去股权的,员工应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也应享有经营利益(例如:按变更事由发生时公司股权评估价);因公司过错导失去股权的,员工不承担经营风险且应享有经营利益(例如:变更事由发生时公司股权评估价与投资款,按孰高原则转让)。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熊  希


现任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曾就职于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擅长领域:PPP项目、公司架构设计及股权激励、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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