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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股权动态调整机制(一)

作者丨王隆彬、彭云舟、熊希、马丽萍

朗读丨黄  杰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股权动态调整机制


员工持股实行“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使得员工股权的分配与其岗位职能、绩效考核相挂钩,形成“价值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当前比较成熟的操作方式是实行的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制度,将员工股权按岗位股权及绩效股权进行动态调整。


(一)岗位股权动态调整



结合各岗位职能、员工职级、贡献度等因素进行评估,以岗位职能为基础,确定各岗位所能持股权数量的上限及下限,各持股员工可根据每年度岗位的“升、降、进、退”情况在前述各岗位持股范围内调整下一年度的岗位股权数量,并通过预留股再分配、回购出资份额等方式实现岗位股权的动态调整。


(二)绩效股权动态调整


通过绩效考核能对员工工作的实际效果及其对企业的贡献或价值进行考核及评价。因此在前述岗位股权的基础上,可通过各员工每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的绩效股权数量。同样,持股平台亦可通过预留股再分配、回购出资份额等方式实现绩效股权的动态调整。


上述岗位股权及绩效股权的动态调整方案并非固定不变,企业可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及员工持股激励效果,及时审视、调整、完善股权动态调整方案。


(三)股权动态调整的变更登记及法律约束力


持股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方案、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书,可以作出股权调整的决定,并将该决定依法送达给员工。股权变更的法律效力自变更决定的文书送达到员工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按变更后的持股数量享有权利。因此,股权变更后的确权依据是依法作出的动态调整决定而不是变更登记。


合伙份额的变更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不具有确权的效力。当合伙份额发生变更时,持股员工或其继承人等应依据员工持股方案、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书配合持股平台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持股平台可以依法要求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通过司法途径实施强制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情形的,存在实质权利与登记的外在权利不一致的情形。有的人只是登记的合伙人但已经不享有合伙人权利;有的人是实质的合伙人但未能登记在合伙企业中。在合伙协议中,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包括设置违约责任条款、设定除名条款等。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黄  杰


法学本科,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就读本科期间曾在山西省大同市御东公安分局实习,期间多次参与辖区内派出所民商事纠纷调解,具有丰富的民间借贷、人身侵权等纠纷处理经验和技巧。

 

入职后加入金融团队组,熟练掌握起诉状、代理词等基础诉讼文书写作技能。先后参与办理多起银行金融贷款、买卖合同纠纷、人身侵权、劳动仲裁等案件。

 

主要业务领域:劳动人事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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