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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员工持股常见的疑难法律问题(三)


(三)持股主体非本公司员工的安排


持股主体非本公司员工包括两方面的人员,一种情形是,母公司开展员工持股,子公司员工是否可以参与;另一种情形是,子公司开展员工持股,母公司的员工是否可以参与。



对此,我们认为,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员工持股意见》)“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之规定,在经有权机构批准的情形下,子公司员工参与母公司层面的员工持股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员工持股的实践中,不少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均存在“下持上”的情形。



而对于“上持下”的合规性问题,《规范员工持股意见》明确规定,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据此,我们认为,原则上子公司开展员工持股母公司的员工不可以参与,但符合特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参与。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黄  杰


法学本科,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就读本科期间曾在山西省大同市御东公安分局实习,期间多次参与辖区内派出所民商事纠纷调解,具有丰富的民间借贷、人身侵权等纠纷处理经验和技巧。

 

入职后加入金融团队组,熟练掌握起诉状、代理词等基础诉讼文书写作技能。先后参与办理多起银行金融贷款、买卖合同纠纷、人身侵权、劳动仲裁等案件。

 

主要业务领域:劳动人事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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