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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员工持股的基本规范(二)



(三)员工出资形式及期限

 

1.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需要特别提出注意的是,员工出资可以认缴,根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缴纳。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4.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四)入股价格




1.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3.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步实施员工持股的,员工入股价格需按公开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竞价结果确定,实行同股同价。


(五)员工持股比例



1.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


2.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3.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六)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七)持股方式


1.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2.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3.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胡雪雪


华东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学期间荣获校辩论赛二等奖、校论文大赛优秀奖。


大学连续获得四年专业一等奖学金。


在律所跟着李律师团队学习,并熟悉一些基础的律师函、起诉状书写技能。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等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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