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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员工持股的基本规范(一)

作者丨王隆彬、彭云舟、熊希、马丽萍

朗读丨胡雪雪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是指该试点企业所在的一级企业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公司以外的市场。



5.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6.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江西省属一级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或其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为省属一级企业。因改制或其他原因其国有股份由平台公司代持的省出资监管企业,仍属省属一级企业。


(二)可以持股的员工范围


1.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3.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4.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胡雪雪


华东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学期间荣获校辩论赛二等奖、校论文大赛优秀奖。


大学连续获得四年专业一等奖学金。


在律所跟着李律师团队学习,并熟悉一些基础的律师函、起诉状书写技能。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等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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