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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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受人主张替代性的损害赔偿
符合特定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要求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1.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 (1)主张修理与质量异议的区分 买受人主张对瑕疵标的物进行修理,即买受人通过行使修理请求权,主张出卖人实施再履行行为,以消除标的物的瑕疵,补正先前的不适当履行。买受人主张修理与提出质量异议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二者既有联系,也存在差别,在业务实践中容易混为一谈,有必要予以区分。 提出质量异议仅是告知出卖人标的物之瑕疵,主张修理则是要求解决标的物之瑕疵,二者在性质、内容、适用的时效上均有所不同,实践中应区分辨别,分别考量。质量异议与主张修理虽然性质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必须分别行使,实践当中买受人在提出质量异议的同时往往一并主张修理等质量瑕疵担保权利,此属常态,但若买受人分别主张,也未尝不可。当买受人分别主张时,如仅提出质量异议的,不能认为其当然也主张了修理等瑕疵担保权利。 (2)修理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修理属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通过再履行消除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法律救济方式。标的物存在瑕疵时,买受人享有主张修理、更换、减价、退货、损害赔偿等不同的救济方式,买受人应首先根据约定主张相应的救济方式;在没有约定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修理等再履行请求权并不必然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3)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 一般情形下,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并主张修理,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才有替代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余地。否则,买受人擅自自行修理或通过第三人修理而主张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出卖人不予修理,既可以表现为明示的拒绝,也可以是默示的不作为。实践中,当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并主张修理时,出卖人多以质量无瑕疵或质量问题是由于买受人安装不当、使用方法不当等原因所造成进行抗辩,这些均可以视为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买受人据此可以主张替代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即自行或通过第三人修理后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关的合理费用。 2.情况紧急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标的物存在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及时解决,买受人无自行解决或通过第三人修理的权利与义务。在买受人未向出卖人主张修理或买受人虽向出卖人主张修理,但出卖人并未拒绝修理的情况下,因再履行方式并未适用或穷尽,自然不存在替代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这一原则也有例外。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买受人若必须通过出卖人解决质量问题,可能为情势所不允许,或买受人可能会因此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此时由买受人自行修理或通过第三人修理,而由出卖人承担替代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3.买受人主张的费用合理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替代再履行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应限定在为修理标的物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范围内;买受人超过这一限度而扩大损失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实务中,认定买受人支付的修理费用是否必要合理,应结合标的物瑕疵的程度、正常修理所支付的市场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衡量。买受人应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三)准确把握质量检验、质量异议、主张修理、费用负担之间逻辑关系
从逻辑上看,四者之间存在着递进关系,前者为后者的基础,后者的主张是否成立一般应以前者的行使是否适当作为前提和基础。基于四者之间的特殊逻辑关系,在处理质量瑕疵而导致的替代性损害赔偿问题时,首先应按逻辑顺序逐一主张质量检验、质量异议、修理。在确认必要前提都已具备的情形下,才能主张替代性损害赔偿并保留相关费用的证据。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胡雪雪 华东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学期间荣获校辩论赛二等奖、校论文大赛优秀奖。 大学连续获得四年专业一等奖学金。 在律所跟着李律师团队学习,并熟悉一些基础的律师函、起诉状书写技能。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等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