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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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质量保证金的适用
1.质量保证金属于金钱担保 质量保证金通常表现为买受人保留部分货款(尾款)的形式 。但从制度功能上看,当事人约定质量保证金的初衷在于担保标的物的质量,而非纯粹的货款附条件分期给付。货款是标的物之对价,货款的附条件分期给付只是货款支付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获得期限利益,本身并不负担任何质量担保功能,这是货款与质量保证金在制度目标和制度价值方面的根本不同。 虽然当事人可以附设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时货款才予以支付的条件,进而间接实现对质量的担保功能,但这种作用的实现完全有赖于当事人的事先自由约定,而非货款的固有功能。 正因为具有金钱担保功能,如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的,无权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在保证金退还条件成就前,买受人持有的质量保证金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查封等。 2.质量保证金与保修金的区别 质量保修金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其用途是特定的。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质量保修金,那么只要在保质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的,即可先动用此笔资金或以其充抵。如果保质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并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结余的,那么出卖人就有权请求买受人返还相应的款项。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出卖人预先向买受人支付的一定金钱,都可以表现为部分价款保留的形式,期限届满都可以发生返还的效力。两者的区别在于: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别担保措施,目的在于保证标的物的质量;质量保修金则是修理费用的预先给付,属于预付款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维修的正常进行。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胡雪雪 华东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学期间荣获校辩论赛二等奖、校论文大赛优秀奖。 大学连续获得四年专业一等奖学金。 在律所跟着李律师团队学习,并熟悉一些基础的律师函、起诉状书写技能。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等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