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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标的物风险负担(二)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刘姗姗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二)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则


1.区分向买受人交付和向承运人交付两种情况。判断转移风险时点应当区分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和向承运人交付两种情况。在向买受人交付的情况下,无论是出卖人负责送货还是买受人自提,风险转移时点均为买受人受领货物之时。



在向承运人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向承运人移交货物后,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的风险转移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



2.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的法律构成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出卖人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负有代办运输义务,出卖人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即构成交付,“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运输业者,三者缺一不可。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的主要理由在于当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买受人虽没有实际占有、控制标的物,但已取得了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可以向承运人提取标的物,使标的物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也可以指示承运人采取措施加强对标的物的保护,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就丧失了对标的物的控制权,也无法再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当事人有特约的除外),因此,此时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符合“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归”的基本法理。因此,出卖人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即视为交付,此时出卖人也就完成了其交付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也就随之移转,其风险负担仍是采用交付主义原则。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刘姗姗


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律所期间书写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文书,接待客户,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练。参与公司法律事务的讨论并提出法律意见,有效处理了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防范于未然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索。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金融、公司、尽职调查、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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