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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标的物风险负担(一)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刘姗姗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标的物风险负担


法律依据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理解与适用


(一)货物付地点的确认


风险负担制度作为在当事人之间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向来都是买卖法之核心问题。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


交付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界点,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而确定是否交付的关键在于确定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偶然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交付地点。没有约定的,根据不同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2.合同约定采用送货方式,即出卖人自备运输工具或自行委托承运人将货物运至买受人所在地或合同约定地点的,不论运费由谁承担,货物送达地为标的物交付地。



3.采用自提方式,即买受人自备运输工具或自行委托承运人到出卖人所在地或合同约定地点提取货物的,不管运费由谁承担,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4.在合同履行中,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以外的地点的,交付地点为变更后的地点。



5.在未明确买方自提或卖方送货而标的物又需要通过运输才能送交买受人的,以出卖人将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刘姗姗


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律所期间书写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文书,接待客户,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练。参与公司法律事务的讨论并提出法律意见,有效处理了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防范于未然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索。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金融、公司、尽职调查、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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