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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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一)买卖合同和物权变动之间的关系
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之结果。 根据“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区分原则,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但能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物权变动效果,则取决于出卖人嗣后能否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出卖他人之物与出卖将来之物之区分
买卖合同标的物既可以是现实存在之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之物。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期货买卖和以将来财产为标的之买卖合同,这意味着买卖合同缔约时,标的物尚不存在。出卖尚无所有权之物,其性质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因此,出卖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出卖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该类合同无关合同效力,只涉及物权变更问题。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张 宁 法学本科,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7月-9月在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实习,在民事审判庭的实习经历中,熟悉了整个大概的民事审判办案流程。其间,积极主动配合完成了各种工作任务,在短时间内掌握了许多审判工作的要点和技巧。 2019年在某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务岗实习,对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有大致了解,主要工作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与日常合同审查。 现在律所期间参与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子,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悉。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合同、婚姻家庭、建筑工程等。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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