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一重要论断结束了法学界长达20年的一个争论——“改革是否可以违法”,或者说是否存在良性违法的问题。
良性违法论者认为,只要合理的,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改革,就可以违反宪法法律。否定论者认为,在法治国家中,包括改革在内的所有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否则宪法法律就会以各种改革之名被践踏。
良性违法论者背后潜藏两重理由,一是社会发展优先;二是法律在某些方面可能是坏的,或者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法律可能是非常不健全的;实际上,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不完善的现象普遍存在。此时,法律应该让位于社会发展。
否定论者认为,法治必须首先是形式法治,即使不健全的宪法法律也必须得到遵守。只有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才可能追求公平正义。不遵守宪法法律,就没有形式法治,也就不可能有更高级别的实质法治。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首先做到形式法治。但不可否认的是,良性违法论者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即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应该制约社会发展。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表明,改革都必须“守法”,这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同时,按照亚里士多德观点,“良法”也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并且在逻辑上,“良法”是“守法”的前提。
据此,“改革”要“守法”,“改革”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要保证改革所依据的法律是好的,必须在“依法改革”的同时,推进“法治改革”。
从广义上看,法治改革也属于社会发展的范畴。在依法改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推动法治改革,或者说狭义的法治改革与狭义的社会改革,都必须依法进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包括宪法法律在内的各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