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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定金的法律适用(三)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陈 杨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四)金钱质与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形式的,该交付的金钱具有金钱质的共同本质。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作为担保的方式。金钱在这种时候成为出质物。



但同样属于金钱质的,由于存在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或法律赋予的效力不同而有区别。


如果合同约定的金钱质没有冠以“定金”的名称,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考察是否存在对定金的约定。比如虽然约定中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但合同内容有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也应当认定存在定金。这里注意不应以名称为唯一标准,应当允许没有冠以“定金”的定金的存在,在“名与实”的问题上要“名实”并举,不宜僵化理解法律对定金的规定。



但是,对于约定中没有冠以“定金”并且合同内容也没有定金的意思的其他金钱质,一律不按照定金对待。金钱质的名称包括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分辨这些金钱质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关键在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中是否有对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的约定。



对于不符合定金的金钱质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内容和行业的交易习惯来处理。

(五)融资保证金、封金与定金的区别



保证金和封金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金钱质押,交付设立质权。质权人对保证金和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适用定金规则。在金融业务中,如果“保证金”起定金的作用,则要明确约定定金规则。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会理解为金钱质押。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陈 杨


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在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实习,2019年9月在南昌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见习。


在律所期间书写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文书,接待客户,参与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悉。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刑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执行、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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