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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定金的法律适用(二)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陈   杨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二)成约定金的法津适用 


成约定金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在约定成约定金后,定金未交付的,合同当然不成立或不生效。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发生法律拘束力。无论是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还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定金,统称为成约定金。



在当事人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场合,定金的交付是合同成立与否或生效与否的关键,但也不绝对。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主合同或履行了合同的主要部分,定金未交付的,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即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标志,换句话说,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成约定金对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法律意义,自主合同实际履行或已实际作大部分履行时结束。在主合同实际履行或已实际作大部分履行时,主合同视为成立或生效,并且,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再宣称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等。


 (三)解约定金的法律适用


所谓解约定金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合同解除为处罚条件的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约定金条款后,当事人如果解除合同,属于交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属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约定金是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当事人通过约定解约定金,事先约定了合同解除时的赔偿额,这既能够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也解决了合同解除时的赔偿问题。

  


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允许合同解除,并裁判当事人以承担定金处罚代替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后,虽然适用了定金处罚,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承担了定金损失,但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的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陈 杨



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在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实习,2019年9月在南昌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见习。


在律所期间书写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文书,接待客户,参与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悉。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刑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执行、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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