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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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理解与适用
一、立约定金的法律适用
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合同的签订。由于定金具有合同和金钱质的双重性质,所以,立约定金可以被称为是为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对于立约定金,具有定金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从发生法律效力的角度看,立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立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 在适用立约定金时,不能硬套“主合同未成立从合同也不成立”规则,错误的认为,立约定金没有法律效力。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陈 杨 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在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实习,2019年9月在南昌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见习。 在律所期间书写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文书,接待客户,参与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悉。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刑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执行、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