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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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定赔偿金优先于约定的合同解除违约金适用
通常而言,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可一并主张适用。但是,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房屋出卖人故意隐瞒相关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的违约金,亦不得适用,而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九)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问题
以参考相关司法裁量重要因素为主,以一定比例为辅。具体分析如下: 1.30%比例不是唯一固定的标准。各类合同在性质、特点、履行、交易习惯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不适宜用一个30%来作为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这种硬性“一刀切”的做法,非常容易出现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的问题,并将会引发新的裁判规则不公平的问题。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即便违约方故意违约,但如果没有造成损失,也不应支持过高的违约金。法律并没有剥夺故意违约方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2.应当综合衡量诸多相关因素而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一个需要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解决的比较复杂的问题。“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因此自应以此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同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法律采用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即只要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一个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中,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因此,履行程度自应成为衡量的因素之一。同样,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是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彼此消长。此外,本条还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在衡量违约造成损失时,亦应考虑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黄俏霞 法学本科,现任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荣获最佳辩手、校园演讲大赛优秀奖等个人荣誉奖项;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民商事、合同、侵权、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