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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二)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黄俏霞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三)借款合同以外的双务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简单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来处理 



“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因此自应以此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在具体处理个案时,法院应查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一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钢材总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如卖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后卖方逾期10天。买方起诉主张,按照约定,卖方应承担30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卖方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利率24%的标准判决卖方承担24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法院这样判决,尽管予以了调减,但还是有些简单化。事实上,应查清买方因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在这个基础上再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简单地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确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尽管减轻了查清损失的困难,但也往往不适当地扩大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四)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但是,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也不能绝对化,守约方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通常由法院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五)抗辩违约金过高的表现形式 



实务中,违约方往往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能否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



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法院应当遵循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不予主动调整。



当事人通过抗辩的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即可,而无须通过反诉的方式主张调整违约金。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黄俏霞


法学本科,现任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荣获最佳辩手、校园演讲大赛优秀奖等个人荣誉奖项;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民商事、合同、侵权、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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