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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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预见性标准的具体运用
1.预见的主体问题。预见的主体应为违约方。之所以将预见主体确定违约方,是因为可预见性规则限制的是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而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构成其交易条件的一部分,违约方在磋商确定交易条件时,其承受的不利必然受到其合理预见范围的限制,因而可预见规则的预见主体应为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问题。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因为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正在磋商确定交易条件,这直接受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的影响,而违约方掌握的信息是确定其预见范围的基础。订立合同后违约方获取的信息会扩展其预见的范围,但新获取的信息与交易条件的确定无关,让违约方的责任随订立合同后获取的信息量的增加而扩张,会破坏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 3.预见的内容问题。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程度,即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具体数额。 4.预见的判断标准。违约方是否预见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到,须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应当依据相对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仅在例外情形下须依据主观标准进行判断。所谓依据相对客观标准进行判断,就是指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也就是说以一个抽象的“理性人”、“常人”、“善良家父”之类的标准进行判断。 所谓在特定情形下需要依据主观标准进行判断,是在特定情形下也需要基于当事人的身份、职业及相互之间的了解情况等,考虑违约方的特殊预见能力。如果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就应当按照其实际的预见能力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过对于违约方的特殊预见能力仍应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害方不能举证证明违约方具备高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时,则应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
(四)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违约方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证明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证明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等。 非违约方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证明必要的交易成本。 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五)守约方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守约方可以主张的赔偿,包括因违约方违约所受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如果未履行的部分得以履行而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施工方可以主张直接损失,也可以主张未履行部分工程的利润。在举证时,原则上应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开举证。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黄俏霞 法学本科,现任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荣获最佳辩手、校园演讲大赛优秀奖等个人荣誉奖项;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民商事、合同、侵权、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