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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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理解与适用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1.可得利益损失的内涵。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纯利润损失,并不包括交易成本,即为取得该利益所支付的费用。
2.可得利益损失可以进行以下类型化区分。
(1)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三种类型。
(2)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3)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4)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目的,对于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同为买卖合同,如果卖方明知买方是贸易商,系用于转卖获取利润的,则可得利益损失为转卖利润损失,而无需举证生产利润损失。因生产利润受各种因素影响,且无相对固定的市场利润率,往往难以举证。
(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
在实践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方法,大致包括如下几种:
1. 对比法,又称差额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以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营时所获得的利益等作为参照标准来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运用此种方法的关键在于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与受害人的相似性,参照对象与受害人情况越相似,则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越精确。往往是比较难举证的。
2. 估算法。估算法是指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违约方提出抗辩所依据的证据,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具体数额。
3. 约定法,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数额来确定。
4. 类比法。参照同类企业或同类行业市场利润率来核算,并且该利润率是市场利润率,而不是个别企业的市场利润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可以依据投标报价的利润率或市场利润率主张可得利益。
5.综合衡量法。根据违约方的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郑录梅
法学本科,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熟悉财产犯罪有关方面知识,如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非法集资罪、盗窃罪、侵占罪等。
2018年6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熟悉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买卖合同纠纷等。
在律所期间参与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子,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悉。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金融、公司、执行、尽职调查、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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