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四)关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因意外事件导致违约,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违约。通俗来讲,意外事件包含不可抗力,但又不限于不可抗力。对于符合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可以援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于符合情势变更的,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其他的,则仍应适用民法典规则的违约责任规则认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合同当事人主张相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则因意外事件(除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以外的)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合同当事人无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方(合同违约方)责任。
(五)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是指当事人对该事由的发生、产生等没有过失或过错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政府行为、第三人行为等。我们在约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免责时,需要特别谨慎。对于本方违约概率小的合同中,原则上不应约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可免责。
(六)因疫情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认定
因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的,违约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因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郑录梅 法学本科,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熟悉财产犯罪有关方面知识,如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非法集资罪、盗窃罪、侵占罪等。 2018年6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熟悉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买卖合同纠纷等。 在律所期间参与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子,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悉。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金融、公司、执行、尽职调查、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