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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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
民事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强制性法律后果,责任是对债务不履行的救济,但并非不履行债务,就有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来讲,不可抗力中的“不能预见”,是指在该种具体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对这个事件是否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如果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形,则不能作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中的“不能避免”是指尽管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防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出现,如果该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但因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意外情况的发生,则不属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中的“不能克服”则是针对该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结果而言,即这种损失是无法挽回或缩小的。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对于哪些是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表现,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而论,不可抗力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现象,如战争、政治事件、封锁禁运等。
关于不可抗力的内涵,通说认为,既承认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的外部因素,是发生于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也强调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以最大的努力避免和克服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预见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则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不可抗力不能成立。
(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
不可抗力解决一方违约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而情势变更解决是否可以无责解除合同或无责变更合同的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同时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非不可抗力事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
(三)关于政府行为应否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实施新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政府颁布制定的法规、发布命令的行为被视为不可抗力,应无争议。
但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特别是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履行的行政审批、批准行为。对于因政府监管而未完成审批、批准的,通常应认定为一方违约行为。
但对于合同签定后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使某些情形下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产生较大的影响,合同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援用“情势变更”主张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以平衡各方利益。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郑录梅
法学本科,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熟悉财产犯罪有关方面知识,如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非法集资罪、盗窃罪、侵占罪等。
2018年6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熟悉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买卖合同纠纷等。
在律所期间参与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子,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悉。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金融、公司、执行、尽职调查、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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