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法律依据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
(一)第三人的范围
第三人应当包括履行辅助人和其他第三人。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强调合同的相对性,防止在审判实践中动辄将第三人拉进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职权把一些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拉进案件,最后纠纷双方没有承担责任,判决由别的人承担责任,这种判决违反合同相对性,没有合理性。 但是对于“第三人”的理解不能回避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与本条同样也属于广义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所不同的是,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合同关系中,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具有同一性,第三人的履行行为即为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在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第五百二十三条的场合,第三人所指向的仅仅是与债务人存在特定关系的履行辅助人,其他第三人显然并不包括在该条所规定的第三人范围之内。 由于本条并未对所涉及的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定,如果按照文义本身理解,该条中的第三人包括履行辅助人和其他第三人,则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显然与本条存在重叠,第五百二十三条的内容被本条所涵盖,其存在也就毫无意义,反而导致立法体系上的混乱。因此,将本条中第三人置于合同法体系中进行整体考察,特别是联系第五百二十三条的内容进行分析,本条中第三人所指向的应当是债务人履行辅助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
(二)何为第三人原因
首先,第三人原因并不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无关的其他第三人的行为、事实均可归结于当事人的原因。 其次,第三人原因是否查证属实,在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构成上无关紧要,证实与否原则上不影响债务人的无过错责任,对其追偿权的行使会产生影响。
(三)权利人基于合同提起侵权之诉则存在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可能
合同相对性原则仅适用于违约责任纠纷。但权利人根据双方合同,主张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如系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合同相对人违约的,则可以判决由第三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信用卡纠纷中,持卡人以侵权之诉,要求发卡行承担责任的。如经法院查明,确系“盗刷”,则应由盗刷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持卡人以合同之诉,要求发卡行承担责任的,则应适用相对性原则,而不应判决盗刷人承担责任。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郑录梅 法学本科,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熟悉财产犯罪有关方面知识,如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非法集资罪、盗窃罪、侵占罪等。 2018年6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熟悉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买卖合同纠纷等。 在律所期间参与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子,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悉。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金融、公司、执行、尽职调查、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