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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违约责任的归责(三)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郑录梅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五)可避免损失的司法认定 


若守约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则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可避免的损失数额可予扣减。认定扩大的损失,要确定守约方应采取且能够采取减损措施之时间点。该时间点之后损失的产生,在守约方的掌控范围之内,而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无关,即该损失与守约方的不作为具有因果关系,不应由违约方承担。



1.等待履行的合理期间。守约方采取减损措施,前提当然是对方已有违约之事实,且守约方已明知。当违约为既成事实时,守约方依法具有的救济权包含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主张金钱赔偿以及解除合同等。因合同的实际履行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守约方的履行期待,此时,应给予守约方合理期间等待违约方继续履行。合理期间,要符合普遍商业实践,并结合对方的违约形态以及标的物属性来判断。  


违约形态。违约行为包含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通常认为,对方迟延履行时,守约方应进行催告,不完全履行时,应令违约方采取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的补救办法。因此,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时,守约方等待的合理期限自然较长。  



标的物属性。如易变质腐烂的货物,如海鲜、鸡蛋等等,此类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采取减损措施应是及时和果断的。如果标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或不能合理地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则减损义务之履行无意义。


2.替代交易成本的扣除。守约方采取替代履行措施时,在缔约前必然支出成本,例如搜寻交易方、获得信息、比较质量、磋商谈判等等,是因违约行为而引发,应由违约方承担。这种成本,受标的物的属性、交易市场的可利用性等因素的影响,在案件中应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例如,对于同质化商品,守约方很容易在市场中获得完全相同的替代品,而差异化商品,守约方搜寻交易信息的成本将更高。



比如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因欠租金搬离租赁物并明确告知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则出租人应及时收回租赁物并另行出租。出租人另行出租需要时间以及金钱的支出。对于该类案件,法院通常会判令承租人赔偿数月租金(3-6不等),是对其替代交易成本的考虑。但是,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出租人主张租金差价损失或长期空闲损失。


(六)减损规则的具体措施


1.停止履行。在停止履行前,要特别履行谨慎的注意和通知义务。比如,书面催告违约方,或者取得违约方停止履行的通知等书面文件



2.替代安排。对于情形紧急的或者必须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可以采取果断措施替代安排。替代安排,并不要求解除原合同。



3.变更合同。对于可以变更合同,以减轻损失的,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来减损。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郑录梅


法学本科,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熟悉财产犯罪有关方面知识,如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非法集资罪、盗窃罪、侵占罪等。


2018年6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熟悉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买卖合同纠纷等。


在律所期间参与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子,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悉。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金融、公司、执行、尽职调查、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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