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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违约责任的归责(一)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罗群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违约责任的归责



法律依据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一)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1.严格责任是指,除了不可抗力和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只要违约方违约即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问违约方违约是否有过错或过失。



要注意与侵权责任的区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



2.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同等于违约。对于需要债权人配合或由债权人行使权利而债务人才能履行义务的,由于债权人单方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应认定未履行合同义务人违约。因为,系债权人造成了履行障碍,应由造成履行障碍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乘客自身原因误车即为典型案例。


二)混合过错规则与双方违约规则的区分 


 第592条1款规定的是“双方违约”,该条第2款规定的是“混合过错”。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混合过错和双方违约。


在混合过错规则适用的情形,通常仅发生一个损害,只是该损害系由违约方的过错和受害方的过错共同所致,因而违约方得主张扣减相应损失赔偿额。



但在双方违约适用的情形,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并因此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因而需要相互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出售质量有瑕疵的产品,而买受人又使用不当,从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在这种情形下,只有买受人造成了损害,且买受人本身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应是适用混合过错。混合过错中的过错,并不限于违约行为。



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没有按约定组织施工。发包人的违约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害,承包人的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均有过错,因此,适用双方违约。双方违约中的违约,应只限于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罗  群


南昌大学法学本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荣获先进个人、最佳论文等个人荣誉奖项;


个人擅长领域:侵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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