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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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行使抵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时,如自动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大多会以债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得撤销或者债的数额不确定等为由提出抗辩。一般而言,此时自动债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执行机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抗辩以及自动债权本身不进行实体审查,应直接认定为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债权,故不作抵销处理,裁定驳回被执行人主张抵销的异议,案件继续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本身没有异议,仅以该自动债权未经诉讼确认等理由,主张不能抵销执行债权的,执行机构应允许被执行人抵销。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部分有异议,对没有异议的部分可先为抵销,有异议的部分告知被执行人另行通过诉讼等相关程序予以确认。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罗 群
南昌大学法学本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荣获先进个人、最佳论文等个人荣誉奖项;
个人擅长领域:侵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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