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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债务抵销(一)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李君霞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债务抵销


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一)抵销是法律行为,抵销权是形成权


抵销是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抵销权、撤销权以及解除权,性质上都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两种,前者是指权利人无须通过诉讼,仅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后者是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起,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权利人享有形成权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



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形成权,是形成权行使的例外情形,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此种方式行使。出于对当事人任意撤销合同的限制,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须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而对抵销权、解除权则未施加此种限制,应当认为权利人既可以在诉讼程序外以单方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二)抵销具有担保功能、可充分利用该功能保障己方债权


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如果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被查封,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能否主张抵销呢?如果不能主张抵销,就存在主动债权人要向第三方清偿债务,而自己债权却得不到清偿的困境。



我们认为,因抵销关系之双方均对对方承担债务,在某种程度上对己方之债权具有担保作用,主动债权人对被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查封的情形下,只要具备抵销的法定条件,仍可以主张抵销。



据此,我们在设计交易结构时,要考虑到对方债权被查封的之特殊情形。可以约定,如果对方债务被法院查封或有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我方债权提前到期、对方债务履行期限提前届满。


 (三)关于抵销的溯及力问题


抵销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其效力就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日。



主动债权履行期迟于被动债权的,主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抵销条件成就之时。主动债权履行期早于被动债权,主动债权人主张抵销,除非被动债权人抛弃期限利益,否则,抵销条件不成就。鉴于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期限,因此不生抵销的法律效果。只有在被动债权已届履行期,被动债权人提出抵销,或者此时主动债权人再次提出抵销时,方生抵销之效力。可见,在两个债权不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下,除非在后履行一方主动放弃期限利益,否则,原则上应以在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抵销条件成就之日。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李君霞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


专业领域:商标、版权,婚姻家事,税收法律、税务筹划。


李君霞的电子邮箱:40750495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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