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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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协议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应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解除协议中如果约定了损害赔偿,自然应予支持;如果解除协议约定不予赔偿损失,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假如当事人仅就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而未具体约定损害赔偿,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允许,不能以默示的方式排除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五、担保人在主合同解除后承担担保责任的要件
1.债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之内。主合同解除后,主合同的债务人如果没有民事责任需要承担,担保人作为从债务人也就没有民事责任需要承担,换言之,担保人只对被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被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也是零,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当然也是零。如果债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担保人也将在债务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债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应当在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之内,不属于担保范围的债务,担保人不负有代为清偿之责。这是有效担保中的通行原则。 在这样的一般原则下,担保人承担责任就当然有例外。在两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当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仅是主合同履行后产生的债权和利息,在主合同未履行之前,合同即被当事人协议、按照解约条件或被依法解除的,因主合同未履行,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可以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即便此时债务人仍然承担着对债权人的其他民事责任。比如,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合同解除条件,并约定有解约定金,担保人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当解约条件成就时,借款合同解除,借款人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担保人此时却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人为之担保的借款本金没有发生,而债务人承担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不在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之中,担保人对此没有担保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主合同解除,债务人有责任,而担保人无责任。 (2)合同解除后,债务人自愿对债权人承担补偿责任,而该补偿责任不属于担保人的担保范围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责任以担保范围为限,债务人自愿承担的债务,不在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之内,除担保人也愿意承担外,担保人免除承担责任。从理论上看,债务人自愿承担额外的责任,可视为债务人放弃对债务范围的抗辩。 因此,我们在设计交易结构、约定担保责任时,需要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时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否包括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以外的责任,特别是担保人是否对定金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李君霞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 专业领域:商标、版权,婚姻家事,税收法律、税务筹划。 李君霞的电子邮箱:407504958@qq.com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