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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李君霞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一、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即使此后合同因某种原因而终止,违约方也并不因此而被免除其违约责任,另一方仍然有权依法请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后在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时,采取充分保护守约方利益以及对违约方进行适当惩罚的原则



合同解除场合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因合同解除之前的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并非因合同解除才产生,损失赔偿的对象是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都是违约的救济措施。对于违约损失赔偿,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赔偿可得利益,因而在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失赔偿可以并存的情况下,损失赔偿的范围应为可得利益,即合同正常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必要交易成本(信赖利益)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双务合同解除时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被告主张继续履行,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继续履行,而被告主张解除合同,法院通常不会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原则上会向当事人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提出同时履行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解除的,除了要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朗读者简介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李君霞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


专业领域:商标、版权,婚姻家事,税收法律、税务筹划。


李君霞的电子邮箱:40750495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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