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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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确认合同解除效力之诉
如果行使解除权人提起诉讼,应该是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有效之诉。如果是异议方提出诉讼,应该是提出确认解除合同无效之诉。在一方已经提出确认之诉的情形下,另一方是否要提起反诉或另案诉讼呢?我们认为,可以不要。因为行使权利方和异议方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六、合同不存在自动失效或自动解除之情形
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若要终结合同权利义务,要么终止合同,要么解除合同,没有第三路径。因此,即使合同约定合同自动失效或自动解除,当出现合同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仍要通知对方。否则,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并且还有可能会超过行使解除权期限。
七、在诉讼或仲裁中构成事实上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
以下情形,容易被认定事实上同意解除合同,需要特别引起重视和注意。
1.提起要求返还财产的反请求或反诉或另案诉讼。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而另一方提起反诉要求还返合同财产或另案起诉要求返还合同财产。该请求极容易被认定另一方同意解除合同。因为返还合同财产的前提是合同解除。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退场。而承包人提起反诉,要求发包人返还各类保证金。承包人以要求返还各类保证金的意思表示,同意了解除合同。
2.提出附条件同意解除合同。在诉讼或仲裁中,对于是否同意解除合同的问话或答辩。常见的回答是:解除合同可以但对方要向要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该回答的风险是相当大的,极容易被认定同意解除合同。至于解除合同之后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要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该种情形导致的结果是,合同解除了但因举证不能损失没有获得相应赔偿。该诉讼结果远不如坚持继续履行合同。
3.在诉讼过程中,对解除合同的通知的三性予以认可的。在质证中,诉讼当事人应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由于代理人或当事人对“关联性”的真实含义未能准确理解,往往会说“对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目的有异议”。该质证意见,极容易被认定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准确的质证意见应是合法性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在合法性方面,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在关联性方面,因原告没有解除权,因此该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作为代理人,从防范诉讼代理风险上来讲,对于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证据,原则上都应提出“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当然,如果该证据对自己方有利,可以予以认可。
4.主张没收定金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对于履约定金,特别是约定违约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的。当事人主张没收金额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则可推定其要求或同意解除合同。虽然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八、在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后,原则上不应再提出解除合同之诉或主张解除合同
对于合同相对方提起继续履行合同之诉的,另一方应从合同抗辩权方面进行抗辩或主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在此时,如果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极容易被认定是有违诚信原则、是恶意诉讼以规避义务。
由于是否要继续履行,正由法院审理,此时,另一方合同当事人不能行使解除权的。因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有可能与法院的裁判结果相反。在一方提起继续履行诉讼后,是否要继续履行、是否要解除,均应以生效裁判为准。
据此,我们在代理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要出“馊主意”,否则是劳民伤财。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李君霞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
专业领域:商标、版权,婚姻家事,税收法律、税务筹划。
李君霞的电子邮箱:40750495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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