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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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理解与适用 一、通知解除权适用于发出解除通知方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1.从文义解释来看。本条中的“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包括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权两种情形。 2.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来看。法律并未对发出通知的形式作出明确要求,但对受领通知的一方异议方式却作出严格的规定,那就是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相比之下,发出解除通知成本很小,而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需要投入相对高昂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弥补此种权利义务的不均衡、不对等,有必要适当提高对发出通知一方的资格要求,这就要求其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实体权利。如果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甚至违约方发出解除通知,也要求受通知一方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其结果只能是让遵守合同的一方利益受损。假如承认无解除权之人发出解除通知,对方当事人于3个月未提异议,就发生合同解除的结果。这就会使本不享有解除权或不具备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当事人一方,利用相对人不懂法律或其疏忽大意,恶意发出“解除通知”,一次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或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时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满3个月,就发生“合同解除”的结果,逃避本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这是是非颠倒、违背公平正义的。 二、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 当事人因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解除。 当事人直接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经法院确认原告确有解除权的,合同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解除。 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以及因出现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情形而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综合相关事实在裁判文书中确定合同解除时间。而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三、要求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解除事由仍然存在 解除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都可以明示放弃。实务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未能以法定方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而是继续接受违约方履行合同。如果解除合同事由通过违约方的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等已经消失,则此时,当事人不能再以原事由主张合同解除权。当然,如果后续又出现了合同解除事由的,当事人仍享有合同解除权。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后承租人把所欠租金补缴。在补缴之后,出租人能否还以承租人欠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呢? 四、可在一个通知中既催告履行也通知解除合同 守约方可在一个通知中,一方面催告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通知,如果违约方未在指定期限内完全履行债务的,则合同自指定的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解除。我们在适用该规定时,一定要明确表达附期限通知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另外,守约方指定的期限也不宜于过短,也应合理期限内。特别是行使法定解除权时,第一次催告应给予合理期限。后续的催告可以时间相对短些。 虽然法律有可“双通知”的规定,但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我们还是建议,即使发了“双通知”,还是要另行通知解除合同,以避免争议,也便于举证。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李君霞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 专业领域:商标、版权,婚姻家事,税收法律、税务筹划。 李君霞的电子邮箱:407504958@qq.com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