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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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理解与适用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等
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合同解除权人未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的,则合同解除权人的解除权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因任何事由中断、延长。因此,合同解除权人要及时主张解除权。一旦解除权消灭,合同权利人只能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但义务人又没有履约能力,则会导致合同履行僵局。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出卖人丧失合同解除权的,则出卖人只能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计算
1.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的行使期限应该可以高于一年,但从维护交易稳定来分析,不应该过分长。当然也不应过于短,否则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定。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且对方没有催告的,应在一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且对方有催告的,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合同期限如何界定,由司法人员根据所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合同标的、合理类型以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
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司法解除有明确规定,合理期限是三个月。
2.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自发生约定的可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算。比如:合同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达60天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到2018年2月1日,拖欠租金达到60天。则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解除权行使期限。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则要分不同情形来分析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经催告对方仍未履行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原则上,应是以第一次催告给予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解除权行使期限。如果权利人进行过多次催告,能否以最后一次催告给予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呢?我们认为,这样主张会有法律风险,有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因买受人拖欠大部分货款达3个月,出卖人于2016年3月向买受人催告,但买受人仍未支付货款。后出卖人分别于2017年3月、2018年3月、2019年10月向买受人催告支付货款。现出卖人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取回货物。该主张是否已经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呢?
3. 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后相对人催告行使解除权的,权利人是否取得解除权。例如:合同解除事由发生在2018年10月,到2019年11月权利人则已经灭失解除权。但相对人又于2020年1月催告权利人行使解除权。此时,权利人是否又重新取得解除权呢?我们认为,这个可能会构成合意解除。相对人催告权利人解除合同构成要约,而权利人同意解除合同构成承诺,从而双方就解除合同达到一致意思,可以按合意解除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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