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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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情形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以破解合同僵局
1.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违约方不得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侵害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在履行困难或者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选择故意违约,这将引发相关的道德风险,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例如,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形下,违约方可能进行一房数卖,恶意解约,此类违约行为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如果予以认可,将极大地危害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许违约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目的在于纠正利益失衡现象,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实质正义。因此,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应当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明显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显失公平。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给守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此种利益与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不对等,尤其是在违约方能够赔偿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更加明显。实务中,在出现合同僵局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行使解除权,常常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高价,这就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如果任由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可能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交易不是零和游戏,而是互赢的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照顾 对方的合理期待,任何一方都必须尊重另一方的利益。通常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果违约方能够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能够保障守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而且对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则能够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但在此情形下,守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守约方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愿意补偿守约方较长期间比如6个月或1年的租金,而守约方仍然拒绝解除合同,通常应当认定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4.违约方起诉解除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确保守约方的利益得到保障。有些地方法院对租赁合同中提前解约制定了补偿规则。例如,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的规定,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
(六)常用的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事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合同解除的各事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合同解除的各事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事由。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