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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民法典之总则篇(二十)——法定事由解除合同(一)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郑若宸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法定事由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理解与适用


(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合同中的体现就是“根本违约”。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要根据不同类型合同而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可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可构成根本违约。总之,在分析是否有法定解除权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是实质性的根本性的条件。


(二)在行使法定解除权前原则上应履行催告通知义务



出现法定解除合同事由的,原则上权利人仍应向义务人履行催告、通知义务,给予义务人合理期限和机会,从而由义务人采取措施消除可解除合同事由。经催告、通知,义务人仍不能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三)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均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且免责。



因不可抗力事件并不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合同债务是继续实现的债务,不因债务人的一次履行而消灭。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因为是不定期,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随时行使解除权,但应提前通知对方,给予准备时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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