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专业分享

【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民法典之总则篇(十九)——合意解除合同和约定解除合同(一)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郑若宸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充实自我


合意解除合同和约定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理解与适用



(一)只对解除合同达成合意但未对违约、赔偿等达成合意的处理


1.在合意解除合同时,如果双方对解除合同的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进行归责。但如果双方没有对解除合同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各自主张对方违约的,则还要查明事实进行归责。



2.在合意解除合同时,只要双方没有明确表示违约责任、赔偿责任问题已经解决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则各方仍有主张违约或赔偿责任的权利。


二)发生解除合同事由解除权人是否有解除仍应考量的因素


1.要考察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尽管我国合同法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是否违约时不考察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但这并不意味着过错在合同法中没有任何意义。在考察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时,要考察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是轻微过失、严重过失还是故意,如果仅是轻微过失,一般不宜认定解除合同成就。



2.要考察违约行为形态。如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诸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就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此时,要对“违约行为”进行适当限制,避免合同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针对的是拒绝履行等重大违约行为,认定解除条件成就相对容易。如果约定的违约行为针对的是附随义务,则在认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时就要更加谨慎,不能轻易认定出现了解除事由。



3.要考察违约行为的后果。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如已经支付了全部1000万价款中的950万元,仅剩小部分尾款未付,此时,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即便违约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而不能轻易根据合同约定认定解除合同已经成就。



4.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鼓励交易原则来认定。不宜轻易地否定一个已经生效甚至已经作出大部分履行的合同。尤其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较为宽泛的情况下,这一限制尤显必要。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即一方或双方不需要任何正当理由即可以解除合同。我们认为,除委托合同等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外,其他类型的合同中,原则上不应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类约定,否则,既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因此,双方应就解除合同的事由作出明确具体的可认定的约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联系我们:0791-8673663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777号博能金融中心7楼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赣ICP备18009426号-1 技术支持:易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