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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民法典之总则篇(十八)——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肖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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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理解与适用



对于同一债务的履行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顺序履行。



债务人不得单方指定履行顺序。债务人单方指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抵充,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债务人的单方指定。同理,债权人也不得单方指定履行顺序。



债权人、债务人发生争议提交司法机关裁判或调解时,对于利息高于法律保护范围的,超出部分,要折算为清偿的本金。即使双方结算同意高利息的,也仍要另行结算。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书时,通常会审核利息是否超出法定范围,只会确认在法定范围内的利息,而超出部分通常不会确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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