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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民法典之总则篇(十七)——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陈禹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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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理解与适用


(一)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一项债务,一般不会发生抵充的先后次序问题,因为只有一项债务,给付针对的就是此项债务,不存在先清偿哪一笔债务的问题。



当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也会形成抵充问题。



2.数项债务种类品质相同,或数次给付的种类品质相同。假设种类不同,依据其种类即可明确区分,自然不会发生债务人给付以后而混淆不知清偿的是哪项债务的问题。譬如负担100吨原阳大米,又负担80吨东北大米,则清偿80吨原阳大米,自然不能抵充东北大米。     


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债务人的给付可以清偿全部债务,就不存在约定、指定、法定先清偿哪一个,后清偿哪一个的问题。即使不足以清偿其中一宗债务,也可以产生抵充问题。


(二)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


1.约定优先。债权人与债务人间达成协议确定应抵充何宗债务,是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结论。



2.债务人指定次之。


3.最后是法定抵充顺序。采取债权人利益优先、兼顾债务人利益的原则。从立法理由分析,之所以采取债权人利益优先的做法,是因为如果任意抵充的话,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很容易丧失。



例如,两笔债权,一笔先届时效,一笔后届时效,采用法定抵充顺序,当然优先抵充先届时效的债务。否则,债务人事后声称是抵充的后一债务,则前一笔债务即因罹于时效而事实上无法行使权利。涉及担保人责任也同样如此。譬如,甲公司于1998年12月借乙银行1000万元,期限2年,由某宾馆担保。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2001年1月,双方商议再借1000万元,期限3年,担保人是丙公司。2004年2月,甲公司归还贷款1000万元,其余未再归还,甲公司认为归还的是1998年12月的贷款,乙银行认为归还的是2001年1月贷款,形成争议。如何认定,就直接涉及担保人丙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三)法定抵充顺序


1.已到期的债务。

2.没有担保的债务。

3.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负担较重的债务。

5.先到期的债务。

6.按比例抵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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