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肖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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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 法律依据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理解与适用 (一)债务加入的表现形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 2.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并通知债权人。 3.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 4.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且债权人没有拒绝。 (二)债务加入的基本规则 1.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共同还款责任。 2.商事实践中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至少具有三重含义,即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或者债务转移。何种含义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须结合债权人表态、当事人事后实际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3.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下,如债务承担协议系只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则第三人可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务承担协议系由债权人、第三人、原债务人三方签订,则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或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4.判断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的承诺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债务加入。如果明确表示受债务人委托或指示向债权人支付,则认定为代为履行。 5.第三人在债务合同上签字确认但并未约定承担的还款比例,事后债务人、第三人分别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对于全部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人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债务加人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人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