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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民法典之总则篇(十五)——债务转移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肖梓彤


每天朗读一篇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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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


法律依据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理解与适用


(一)债务承担相关概念的区分  


债务承担是指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债务承担并不改变债的同一性,第三人承受债务或加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成为债务人。通常认为,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债务承担划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和并存式债务承担。



1.债务转移又称免责式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


2.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3.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标准。由于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因此第三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义务的,除协议中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免除债务人义务的,视为不免除原债务人义务。



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其本质为第三人受债务人委托代替原债务人履行义务,而非债务转移。也即:债务人并未脱离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仍为债务人。第三人并未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并非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而只是代为履行债务。


(二)债务承担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


在“债务转移”情形下,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过程中,无论原债务人及新债务人均对所负债务予以确认,同意履行债务,故应认定在该意思表示到达权利人时,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在债务加入情形下,如系原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或者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则因为债务承担应遵循债权人同意原则,在债务人承担人及原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债务承担意思表示之时,表明其承认原债务,故诉讼时效中断。



但在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原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不能认定该债务承担行为对原债务人承担的原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为:债务加入人并非原债务人,其不能代替原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因此,在原债务人不知债务加入、未承认原债务的情形下,原债务人并无向债权人承认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债务加入行为对原债务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尽管基于债的同一性,债务加入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债务加入人承担原债务的原因与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原因并不相同,其与原债务承担的债务是非真正连带债务,故其诉讼时效中断不具有涉他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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