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陈禹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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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法律依据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一)不得转让的债权范围 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但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同,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不能任意转让给其他人。例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转让他人(抚养请求权、退休金领取权等),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以及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债权(雇佣、委任等关系形成的债权)等,原则上均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一方面强调了该债权债务关系之排他性特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某些利益关系或权利。但这样的约定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抑制债权的流通,从而减少了债权的价值。但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的范围很明确,不仅包括民商法,还包括刑法、行政法等强制性规范,但不应包括行政法规及规章。严格解释“法律”范围,符合立法的本意,即缩小对“债权转让”的限制范围,鼓励财产权的自由流转和交易,推进市场经济走向制度化的进程。 综上,只要排除上述三点“除外”情形,债权人就可以转让其债权,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财产合理流转、资源合理配置所必需的。 (二)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1.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有效与是否通知无关。债权转让的主体是转让方和受让方。而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主体之一。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和有效,适用一般规则,与是否通知债务人无关。 2.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可以是转让方也可以是受让方。原则上,应由转让人通知。债权转让实质是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因在债权合法转让之前,合同主体仍为原债权人和债务人,故原债权人应负有通知相对人债权转让事实的义务。受让人在债权合法转让之前是原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之前,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并不熟悉,让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一般难以取得债务人之信任和接受,而且,让债务人去核实转让情况无疑加重了其在履行义务之外的负担。因此,让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即可消除这些不利因素,也更加合理。但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受让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而债务人不提出异议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存在着认定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有效的案例。对于涉及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也相应出台了特殊的规定,《法函〔2002〕3号答复》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扩大到了受让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关于通知时间问题 (1)以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诉讼前,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第三人作为新的债权人遂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向其履行清偿义务。此类债务纠纷的原告系债权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而原债权人一般列为第三人。对于这种情形,受让人提起诉讼,也是向债务人告知债权转让的方式之一。 (2)在诉讼过程中告知债务人。原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在诉讼中将债权转让通知了被告债务人。法庭根据原债权人及受让人的申请将原告变更为债权受让人。 (3)诉讼或仲裁前通知债务人。通常是债权转让发生后即通知债务人。 4.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关于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一般认为有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