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南昌】每日讲典丨民法典之合同篇(九)——第三人代位清偿
编辑:京师南昌文品部 更新时间:2020-08-05 09:00:00 | 阅读次数:425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一)第三人代位清偿与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的区分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称为第三人代为清偿。此处所说的第三人是指债务人及债务履行辅助人以外的人。第三人代为清偿,或基于债务人的委托,或基于其本身的赠与意思,或基于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无因管理,或基于利害关系。由第三人清偿,有利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权人要满足其债权,没有必要限于债务人本人作出履行,只要该履行行为能够使债权获得实现即可。由于债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专属性,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因而,为了促进债权的实现,同时有效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只要债权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而代位清偿一般是指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涵括所有的第三人清偿。
(二)实践中常见的代位清偿的具体情形
3.未过户或交付的转让物被查封、扣押的,由买受人代位清偿以解除查封。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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