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王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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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
法律依据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
(一)连带债权特征
1.数个债权人享有同一债权。对于虽在同一个合同中约定,但数个债权人享有不同债权的,不是连带债权。
2.连带债权为数个独立债权。各个债权相互独立并无从属关系,各个连带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全部给付。
3.连带债权具有外部连带性、内部分享性。连带债权法律关系分为外部法律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两种。外部法律关系发生在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外部法律关系中,连带债权具有连带性,任一连带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内部法律关系发生在连带债权人之间,基于公平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各债权人应均享权利。一连带债权人所受领的给付超出其应受领的部分,应将超出部分交还于其他连带债权人。
(二)连带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50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如果一笔债务上有多个债权人的,由于各个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关系,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故该债权既可以由其中一个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也可以由全体债权人共同申报,但申报的债权数额是相同的,不能就同一债务重复申报。
(三)连带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
1.连带债权人向债务人的请求具有涉他性。连带债权制度设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全面、及时实现,正因为此,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一人均可请求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给付或者受领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给付,该请求给付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其他连带债权人可以对受领债权人请求给付超过其应得部分的债权。因此,对于请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而言,具有涉他性是连带债权的应有之意,这样规定符合连带债权保护债权的制度本意和立法目的。
2.义务人同意履行或履行义务具有涉他性。连带债权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义务人可以向任一连带债权人为部分或者全部给付,既可以作出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实际履行行为,任一连带债权人均有权接受给付并将超过其应有份额的部分分给其他连带债权人。因此,在债务人对于任一连带债权人为部分或者全部给付的情形下,该给付的效果应是在所有债权人间消灭该部分债权。在其作出同意履行债务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其法律效力也系对其作出同意履行债务部分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无论该部分债务是否超过接受该意思表示的债权人有权享有的部分。进言之,由于义务人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实质是作为其承认整体债务存在的一个证据,而且债务具有整体性。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考虑,在义务人仅对部分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作出实际履行行为时,对于全体债务也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尽管连带债权为复数债权,各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不相同,但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符合连带债权保护债权实现的立法目的,也与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保护债权人权利的立法目的相契合,且符合连带债权具有涉他性的一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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