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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普法丨民法典之总则篇(十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理解与适用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民法上的权利以其作用方式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支配权的含义。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单方面实现自己意思的权利。支配权的特征体现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排他性,其所对应的义务具有消极性。这一特征使支配权仅凭权利人单方意思即能得以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不仅通常并不直接关涉相对人利益,而且在不作为行使权利的场合,对于主体是否怠于行使权利自外观上难以辨识,因而难以权利人怠于行使为要件消灭其权利。所以,支配权不单纯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或减损效力。物权、人格权等权利均为支配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形成权的含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与支配权具有的共同特点是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性。但其不同点在于:支配权往往存在以不作为的方式行使的情形;而形成权一般以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为重要形式。支配权不具有特定的相对方;形成权具有特定的相对方。从形成权具有特定的相对方角度分析,其积极行使与否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其应受期间的限制,但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享有形成权的权利人可依据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对相对人利益影响甚巨,故法律设立了除斥期间制度对其行使进行限制,期间经过,实体权利消灭。



3.抗辩权含义。抗辩权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其仅在对方当事人发动请求时才能行使。由于其行使与否取决于相对方是否提出请求,具有被动性,故不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1. 请求权含义。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的外在表象会使义务人产生权利人不再主张权利的合理信赖而对外从事交易行为。因此,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与否将影响义务人的行为自由、其与第三方从事的交易行为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进而影响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所以法律有必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行使的期间进行限制。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是指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


(二)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以其基础权利的不同,又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不同种类的请求权,因各请求权的性质不同,故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同。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基规定,并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进行了除外规定。


1.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足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公司拥有充足的资本是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保证,公司资产也系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担保,因此,足额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而由公司享有的法定债权请求权,不同于基于当事人合意产生的意定债权请求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处置。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2.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述请求权实质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为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人格权请求权。


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由于其与绝对权的存在密切相关,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述请求权为身份权请求权。身份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向加害人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或者保持身份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多发生于亲属法上,以其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为划分标准,可将其划分为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和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前者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等请求权。后者主要指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因亲属关系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其系基于身份权这一支配权产生,为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应与支配权共存,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使权利主体的身份权无法得到保障,有违伦理道德。因此,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以其是否关涉公序良俗为标准。关涉公序良俗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反之,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而言,因亲属法上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无过失是配偶,因判决离婚,对于有过失的对方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家庭成员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在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其与作为债权请求权的侵权请求权并不相同。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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