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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普法丨民法典之总则篇(八)——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确定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具体而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如下方面存在差异:  



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出现违约事实,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没有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主要采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仅适用于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特定场合。一般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只要一方当事人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违约事实存在,债权人即完成举证责任。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 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即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过错问题举证。只有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承担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对于损害,在违约责任场合,一般仅在债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始有必要证明损害的存在。而在侵权责任场合,受害人必须证明损害的存在,方能使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成为可能。



3.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除外)。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者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6.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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