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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普法丨民法典之总则篇(四)——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法律依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释解与适用


(一)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及法律效力


虚伪表示在结构上包括内外两层行为:



1.外部的表面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也可称作伪装行为;


2.内部的隐藏行为则是被隐藏于表面行为之下,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行为,也可称作非伪装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隐藏行为的认定及法律效力



当同时存在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时,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并不因此无效,其效力如何,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来说,如果这种隐藏行为本身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那么就可以生效。如在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行为中,赠与行为属于双方共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隐藏于赠与形式之后的买卖则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能否成就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符合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则为有效;反之,则无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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