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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普法丨民法典之总则篇(三)——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消灭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陈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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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灭。




理解与适用



(一)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认定重大误解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错误认识。这种错误可以是关于行为的性质,也可以是关于行为的相对人、交易标的的质量、数量等。


2.是行为的结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悖。


3.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与行为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这种错误认识,将不会产生该行为后果。


4.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遭受了较大损失。如果没有损失或者损失较小,也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二)相对人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欺诈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2.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

3.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三)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里的第三人,一般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之外、与一方存在某种关系的特定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其中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的目的,有可能仅仅是为了帮助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也有可能最终为实现自己的目的。



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仅赋予受欺诈人在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撤销权,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此时,受欺诈人尽管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保护其自身权益,但如果其权益因此受损,并不妨碍其向实施欺诈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四)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五)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律所规定的显失公平,须包括两项要件:


1.是在主观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意识到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情境,且有利用这一不利情境之故意。所谓危困状态,一般指因陷入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于金钱、物的需求极为迫切等。所谓缺乏判断能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向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年人兜售理财产品,由于缺少判断能力,这些老年人以高昂价格购买了实际收益率较低的理财产品。



2.是在客观上,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此处的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至于“失衡”“不相称”的具体标准,则需要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如市场风险、交易行情、通常做法等加以判断。


(六)撤销权消灭期间




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2.撤销权原则上应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3.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4.对于因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同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影响意思表示自由的情形相比,重大误解权利人的撤销事由系自己造就,不应赋予其与其他撤销事由同样的除斥期间。


5.对于因胁迫享有撤销权的,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同欺诈、重大误解等其他撤销事由相比,胁迫具有特殊性。受胁迫人在胁迫行为终止前,即使知道胁迫行为的存在,事实上仍然无法行使撤销权。


(七)民事行为撤销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1.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2.赔偿损失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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