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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每日普法丨民法典之总则篇(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批准生效合同的适用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批准才影响合同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批准的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从司法实践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主要出现在以下一些领域:

 

1.是金融商事领域。如《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保险法》第84条 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规定。


2. 是国有资产转让。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


3.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如《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总之,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批准手续的规定,批准的对象都是合同,而不是项目。而且此种审批性质上属于事后审批,而非事前审批。



(二)关于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已经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是具有形式拘束力。未生效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非经协商或具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解除合同。


2.是不具有实质效力。合同未生效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有效合同,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3.是可以通过办理批准手续促成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仍有通过办理批准手续而生效的可能,故也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亦不应予以支持。  




(三)未生效不同于无效   



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有本质区别。未生效合同在获得批准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也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履行报批手续促成生效,此点有别于无效合同的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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